【推論】
∮1 一位23歲的青年,他在網咖順手牽羊帶走別人的提包,以後被逮了。
這提包的主人是高師大体研所女研究生,提包是仿冒品,據物主稱有45'000元云。
青年的父親震驚於兒子的犯行,出面請求和觧,失主要求賠償100'000元,這窮家庭的父親經多方筹借才得80'000元,失主也收下了,但還是提告。
這事管區警員曾居中協調,要求失主是否能體諒案主家境贫寒的事实稍減賠償金,但被拒絕:
按:
(1)錯是青年顺手牽羊犯了偷窃。
(2)提包既是一眼即可看穿的仿冒品,就我夜市巡遊攤商所知500元就很高檔了。甚疑失主唬讕虛報。
(3)既願和家長和解賠償,失主必有相對撒案的應許才是。這中間警察必也因情有可原之處,(初犯?深自懺悔?)有配合放水之默許。
(4)失主既收了賠償金,還提告,則本案因非告訴乃論,逼得警察也不得不辦了。否則便有被失主檢举「吃案」的可能。
(5)我的推論是這個女人吃人夠夠,得了便宜還賣乖!既要告,失物已尋回奉還了,就不得拿賠償金!而賠償金的價碼也超出對價太多。根本就是失主用犯罪者要挾其家屬的不當取財,行為和綁架勒索差不多,就行為言是比偷窃更惡劣!
∮2 昨見報導,因紐西蘭震災有中國留學生罹難,中國政府以「一胎化」的政策下,罹難者在中國的父母因此無後人可反哺的理由,要求紐西蘭政府對罹難者父母支付相對的損失賠償金,但紐政府拒絕了!
按:
(1)一胎化是中國的內政,怎能延伸適用到中國人民旅或留學的國家?
(2)地震是自然災害,中國政府或紐國的政府或留學的學校,或旅遊團隊或其本人已投保了地震險,賠償自依規定,保險公司會履約支付,若不支付時,中國政府再干涉不遲。若既沒保險,紐國又無因震災傷亡撫恤金的規定,那就沒辦法了。更甭说死者的中國双親了。
(3)從此篇報導之事實,背離了國際常識的覺知。中國自「富」起來以後,似乎相信「錢多,理就大。」也自以為「強」起來了,「拳頭大,理不虧!」頤指氣使的嘴臉,讓人看了倒盡胃口。類此之事,台灣人見多了。
(4)中國的「一胎化」想對紐國適用,很像是制訂「反分裂法」對台湾適用一樣。只要我喜歡有什麽不可以!霸權心態可厭!
(5)貧賤對人、對國家是一種挑戰;同樣的,富貴對人、對國家也是另一種挑戰。孔子說的:「必也貧而無諂,富而無驕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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