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從孔子看「扁案」】
*詩云:「穆穆文王,於緝熙敬止。」為人君,止於仁;為人臣,止於敬;為人子,止於孝;為人父,止於慈;與國人交,止於信。《大學第ニ章康誥第6節》
*葉公語孔子曰:「吾黨有直躬者,其父攘羊,而子證之。」孔子曰:「吾黨之直者異於是!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,直在其中矣。」《論語第十三子路第18節》
阿扁的「國務機要費案」和馬英九的台北市長任內的「特支費案」,雖名稱有異,但用途是相同的,原始之設計都是為了提供任內額外之急需,在總統稱為「國務費」,在市長稱「持支費」。自古有之。古稱「飬廉金」,蓋提供本俸之外的相當額度供其公務之獎賞、慰勞之支應也。則非公務之使用或侵吞入私囊,理屬不宜。然法無明文規定核銷之程序。故歷來相関費用之核銷,都不免曖昧對應之,而「設法」報銷而充私囊者多,故多以「歷史共業」視之!蓋事實亦如此。
否則,同樣的報銷方式,馬英九可以推给承辦人員去扛他的不是,而陳水扁不行!只是法官背後的手,非得「陳」認罪不干休,此所以,幾經改調法官,多方羅識罪証,而所有罪証,都會發覺阿扁有的,主子馬總統市長任內亦有,如空谷之回音,如響斯應,定奪為難!以致法官逼於無奈,竟肯冒國際人權之公開譴責,依然继續「違法羈押」,逼使陳家之內親外戚陷于法網之「瓜蔓抄」中----夫妻交煎,親子作證等等使親痛而仇快,從而破壞了比法律更深遠的綱常倫理--父「慈」、子「孝」。
這樣的執法推揈方式是完全背逆了儒家的道德傳統---「父為子隱,子為父隱。」法律不離間親情的原則。
何況這種親子相互檢舉非法的事例,在傳統中就是法家之代表人物韓非亦不許。事見韓非子五蠹云:
「楚有直躬,其父竊羊而謁之吏(向官府檢举)。令尹曰:『殺之。』以為直於君而屈於父,執而罪之。」(違逆倫常不得稱為「正直」)
所以法官以傷害人權,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,恐嚇逼廹陳幸妤、陳致中來作不利其父親的指證,應該都不能採用為證據才是。
至於以破壞倫常來達到司法目的,是古聖賢所不許!但假借司法破壞倫常的法官該當何罪,因讀書不多只有暫時闕疑,留待後日了。(註)
最近中國觀光客來台者不少,都屬對岸的「精英」。喜看政論節目,云:「大陸現在在拚經濟,台灣卻正在搞『文革』!」「文革」十年的断層,使中國落後不止五十年。阿扁的八年被國民黨扯後腿,政府機器幾乎停擺了!現在難得國民黨又「復辟」了,理應百廢俱興以証明「阿扁」的確不如「阿九」才是。可是鑑之一年來「阿九」的作為竟是以煆煉「阿扁」的罪証來掩蓋自己的失職和無能!讓人失望寒心。謹抄聖言乙首奉贈馬劉政府諸君---
愚而好自用;賤而好自專;生乎今之世,反古之道;如此者烖及其身者也。《中庸第28章》
也請千萬記著: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已經六十年了,是有憲政傳統可依循的、可延續的國家。應以此為執政的核心,不得偏離,這是國人所以信託之期待!
(註)依韓非子一書所举「楚人直躬」的案例分析之:其父偷羊,罪應不至死,但直躬向官府檢举父親偷羊的此一事實,卻是犯了逆倫「不孝」的死罪。以此類推:阿扁、阿珍是否犯了罪,作為子女的向蔡守訓檢举作証,就是犯了逆倫「不孝」的死罪;若致中、幸妤堅持有「子為父隱」的孝道,以沈默對應,則是綱常無虧!而法官以限制出境等妨害人權和自由的方式,逼他和她為父親的「罪」作証或作偽證,所造成逆倫的事實,法官就有「唆使使人作逆倫」之罪,應也是死罪難免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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