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說「死刑」】
法律的理想是執行公義,是替「天」行「道」。
什麽是「天道」,生活背景不相同的人或利基不相同的族群間,為求自己最大利益的算計,所下的定義也就不同。常常還會因內部的或外來的壓力,因彼此妥協而生改變。大抵到今天,都還是獎善懲惡的,因為這樣才能維持最大的利益,並防患未來對族群帶來更大的傷害。
至於何謂「善」?又何謂「惡」?由來歧義很多。是「倫理學」的大課題,幾千年來都無定論。
佛法中的記載,釋迦牟尼臨終垂訓:以「戒」為師。
佛教的戒律分門別類,有在家的「居士戒」,有出家的「沙彌戒」、「沙彌尼戒」、、、等等,随修行之層次越高而越謹嚴。破「戒」等於破「格」,會被擯出山門,不再被視為修行人了。
「佛法離世間法」,能守世間法是佛法修行的ABC。佛法是比世間法更森嚴的,甚至「起心動念」時(即未有行為之際),都要有警覺___所謂「念起即覺」。因為佛法重視「因果報應」的鉄律,任何行為(業)都是被心念所驅動的。而凡業必落因果,其善惡之報應是擺脫不掉的。此所以,菩薩會畏因,所以要謹言慎行,怕埋下了惡果的種籽,果報難善後,這都是防患於未然也。但凡夫則畏果,怕惡報之臨頭,所以戒慎恐懼,而不敢為惡。
這個世間是善和惡,光明和黑暗,繁榮和蕭條,生和死等相殺相生的世界,也是一体之兩面。從人類的歷史上看,這種消長還會繼續下去。而佛法所追求的是沒有惡、沒有黑暗、沒有蕭條、甚至沒有死亡的世界。在那種世間都是善(但善無「善」之名)、都是光明(但光明無「光明」之名)、都是繁榮(但繁榮無「繁榮」之名),食飽穿暖,安居樂業,而且永生不死(永生亦無「永生」之名),這就是無分別相的「涅槃寂靜」之極樂世界(淨土)了。淨土本來就在人間,值得人去追求的。
佛法以慈悲為懐,愛護生命,戒殺生。但面對極惡之徒之荼毒無辜生命時,也會用手中的金剛寳杵殄滅之,打殺之,使這些惡毒眾生下「無間地獄」受苦的__蓋除惡務盡。除非懺悔,否則難得救贖。但即使如此,也難對死者交代___人死不能復生呀!縱任惡徒橫行的世間必無淨土可求。
人間的法律,「殺人者死」,特別是殺了無辜者、或有恩養於己者的生命時,罪證明確之下,依法應處「死刑」,也必無赦減的理由!蓋以儆效尤。否則如近日中發生在台南市的案例,為了失業想吃牢飯,誤以為在台灣殺一、兩人是不會被判「死刑」的,竟随機誘殺無辜學童,可惡至極!此風必不可長。
「死刑」不可廢,但要毋枉毋縱。
台灣的法院既無陪審制,衹純任各級承審法官的自由心證做判決或定讞。若不嚴謹而致枉殺或縱放,就是法官犯了大罪了。即使無法條可以追訴枉、縱的罪責,法官也會一輩子受良心的折磨的。像陳肇敏之寃殺江國慶案,高檢署檢察官可以以陳肇敏之「急於破案立功,無殺人犯意」,而致寃殺了江國慶,竟可以不起訴!天理何在呀!軍人和法官或有操生殺之大權,難道可以随意至如此嗎?
當然自古以來軍人以「能殺人」立功,「一將功成萬骨枯」,只是戰場上被殺傷致死的人,有哪個是有罪的?何況,所謂「春秋無『義』戰」,春秋時是如此,以後也是如此,都是爭「覇權」、搶掠資源的戰爭。故孟子曰:「善戰者服上刑!」「上刑」就是「死刑」。以陳肇敏的年齡,難有彪炳戰「功」可知,却也因這血腥的罪業,却掛上「星星」,享受國家的恩遇榮寵,令人歯、不平。這些事相正指陳著人間法律的矛盾處,而軍人以「殺人」為事業,還能得到「非常」的榮寵,也很諷剌吧!
「戰爭」是人類進化中「雄性暴力」的殘留,背後有「示威」、「驕傲」的動機,也是演繹成「霸權」思想的根源。目標在擴大領域、壟斷資源、獨裁分配等等。在人類的近親黑猩猩的世界裏,暴力意味著領頭黑猩猩能獨占繁殖基因的權利。《參看:R. Wrangham & D. Peterson著 林秀梅 中譯「雄性暴力╴人類社會的亂源」一書,胡桃木出版。》
人類社會中,無論中、西方的世界,歷代上的名王大帝,也常是受体內「睪固酮」的驅使,為留下他的「好」種,所以開疆拓土,莫不「三十六宮、七十二院」,畜養的妻妾成群!這使人類的「劣根性」(亂源)之遺傳因子得以擴大並漫延,這不可以取法。
以近百年為例,美國一直是經濟的霸主,在國際間到處強廹推銷美式的「價值」,許多國家的內戰和動亂,美國常是背後的「影武者」。中國這幾年也富了,既飽足了「滿漢大餐」,胯間的「睪固酮」正旺盛又蠢蠢欲動,也想和「吃牛肉」的美國人拼世界覇權了!所以,未來的大戰正蓄勢待發,台灣人挾在其中,要特別小心了。
「殺人者死。傷人及盜,抵罪。」這是劉邦打下咸陽,秦王子嬰出降後,對咸陽父老所宣佈的「廢秦苛法」,所立下的「約法三章」。很簡單握要,官員易守,民眾欣服。只是法律一旦從簡,執法者的自由心證的空間就變得更大了。僅一個「抵」字就有許多運作的空間。「持心如秤」幾人能彀?但「殺人者死」,則是唯一,了無疑義。自古迄今都不曾廢!
只是自古來觸犯了「死刑」的法條很多,常不僅止於殺人行為而已。往往被無限擴大了,近例像台灣《戒嚴法》時代的《二條1》並不是殺人,也是唯一「死刑」。歷史向上追溯,可以判「死刑」的罪更多,像秦始皇帝時「偶語書詩」可以棄市或活埋;造反叛逆,會罪及妻孥,抄家滅族,則是通例;忤逆不孝,傷了尊親屬的,可以凌遲殺千刀(崇禎進士鄭鄤,罪名「杖母」、「姦妹」);不肯應命寫詔書的,殺頭還會株連九族,甚至十族的(燕王朱棣篡位,方孝孺拒草「即位詔書」,株連十族。);「文字獄」的時代,「清風明月」的詩文也會犯忌,被殺頭還不少呢!這都是專制獨裁淫威之下的濫刑,當然應該改革。
刑法之存在如人耘田,莠草必要芟除,否則嘉禾不生。「死刑」之不可以廢,正如耘田除草。人性中真的有人生來根性就惡劣的,不堪調教,也不會懺改,既驕恣又專橫,啓釁造端,逞氣殺人,這些人之無辜殺人就「該死」。
所以「死刑」還是該堅持。以「無期徒刑」替代「死刑」是牢飯的不當使用,浪費公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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